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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吹风(三)

    发布于 2019-09-07 10:45:01
    一、国务院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8月26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提出了各有侧重的差别化改革试点任务。山东自贸试验区提出了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海洋特色产业和探索中日韩三国地方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江苏自贸试验区提出了提高境外投资合作水平、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和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广西自贸试验区提出了畅通国际大通道、打造对东盟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和打造西部陆海联通门户港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河北自贸试验区提出了支持开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支持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开放发展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云南自贸试验区提出了创新沿边跨境经济合作模式和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等方面的具体举措。黑龙江自贸试验区提出了加快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建设面向俄罗斯及东北亚的交通物流枢纽等方面的具体举措。
           其中,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到,扩大金融领域对内对外开放;支持依法依规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民营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等法人金融机构;探索自贸试验区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配售增发业务,支持外籍员工直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银保监会:进一步完善六类机构监管规制建设

           8月2日,在第二届中国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峰会上,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王文刚表示,近年来,普惠金融逐渐成为金融领域的“风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视野。银保监会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惠金融决策部署,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放到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中,引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和新型机构回归普惠金融的初心与使命,为实体经济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未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六类机构监管规制建设:
            一是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积极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行业新设行政许可研究。出台《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和有关监管问题补充规定。制定和完善六类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继续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等上位法尽快出台。
           二是加强监管指导,压实地方责任,推动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政策落地,加强融资担保机构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行为的监管。
           三是统筹推进六类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对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加强对行业风险的动态监控和预警。

    三、社保、养老基金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企业投资力度

           8月12日,近日,全国社保基金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王文灵主持召开部分签约券商负责同志座谈会。就当前形势下证券公司在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如何积极有为、对社保基金及养老基金在促进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签约券商如何进一步加强与社保基金会沟通合作等议题,充分听取了与会签约券商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
           大家提出,证券公司要坚守资本中介的职能定位、回归业务本源,不断提高优质资产选择能力和资产定价能力,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长期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要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企业的投资力度,推动完善所投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大家认为,证券公司与社保基金会要共同发挥作为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传导器和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坚持讲政治、懂专业、负责任的投资研究文化,坚持底线思维,统筹抓好对于跨行业跨市场风险隐患、市场异常波动、外部输入风险、流动性不足等风险因素的管控,共同促进形成更加健康、更具活力的经济金融生态环境。

    四、央行:加快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出台、补齐监管短板

            8月18日,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表示:将加快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出台,补齐监管短板。下一步,要继续推进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资管产品投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以及资产证券化等相关办法的制定实施,完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监管制度。
           通过尽快形成以资管新规为核心的资管业务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补平监管差异,推动资管业务回归本源,为资管业务的有序发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五、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8月23日,为落实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注册制试点改革要求,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制度,规范科创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突出科创板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对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发行定价机制、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并购重组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
          《 特别规定》明确,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注册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注册制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效率。
           证监会将继续深化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科创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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